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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过渡期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08-17 来源: 浏览量:4873

关于在过渡期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2007061812: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为了更好地贯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 [2002]382号),实现向项目经理制度的顺利过渡,经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同意,对过渡期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作如下规定:
  一、在过渡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的项目经理配置要求如下:
  一级资质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应具有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25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8名; 
  二级资质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应具有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3名;
  三级资质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应具有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1名;
  四级资质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应具有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4名。
  二、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申报集成项目经理正式资质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为支持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开展,允许已经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先行从简申报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临时资质。具体办法如下:
  1、 各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一条对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的要求、参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中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应具备的条件,组织本单位各级别项目经理临时资质申请者填写《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由单位审查、汇总后,上报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对项目经理临时资质审批。评审结束后报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对高级项目经理临时资质的初审。初审结束后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审批。
  三、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依据评审结果颁发各级别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临时资质证书。各级别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临时资质有效期为一年。
  四、在临时资质有效期期间,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的各级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应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接受培训,培训合格后换发正式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五、20033月底之前,对申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暂不审查其项目经理人数及级别。申报单位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后,按本规定第一条要求、第二条办法办理项目经理临时资质。20034月开始,对申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将审查其项目经理资质。
  六、除以上规定外,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二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系统集成 项目经理 过渡 规定
送:有关单位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200299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