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团体标准
T/FJSIA 001-2023
代替T/FJSIA 001-2021
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on of software enterprise core competitiveness
2023-03-31 发布 2023-03-31 实施
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发布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T/FJSIA 001-2021。
本标准与T/FJSIA 001-202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中的 “软件企业”;
——修改了“企业规模要求”;
——修改了“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将原“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基本要素指标”和“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社会认知指标”改为定性要求。对“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经济技术指标”作了调整。
本标准由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提出和归口。
本标准由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以及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凯特科技有限公司等软件企业共同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以及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凯特科技有限公司等软件企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炯、马亨冰、叶东毅、张平、张林、吴玫华、杨萍萍、陈明平、郑维宏、赵萍、蔡坚勇(按姓氏笔画排名)。
本修定稿主要起草人:张平、张林、范为民、林平、杨萍萍、陈宝铭、辜华、蔡坚勇(按姓氏笔画排名)。
本标准为2022年起草发布,此稿为2023年2月修定稿。
根据国发[2020]8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为进一步发挥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作用, 推动软件产业发展,加大软件企业竞争力宣传力度,打造“福建软件名企”品牌, 结合福建省软件行业实际,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软件企业评估标准》(T/SIA002-2017)等标准,结合软件企业发展的实践,以及软件行业协会服务企业的成功经验,对软件企业的企业规模、经营业绩、研发能力、创新成果、质量保证提出了要求,并规范综合竞争力评价过程,为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的企业提供了管理实施规范,也为软件行业服务机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了评价依据。
本标准是由软件行业协会、软件企业基于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而共同制定, 有利于发挥行业自律和示范作用,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要求、评价机构要求以及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过程。适用范围:
a) 期望建立综合竞争力体系或评价自身综合竞争力的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b) 受托评价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第三方评价组织;
c) 意图评价和选择软件服务或软件产品的提供者的需方;
d) 需要对软件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核查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投融资机构等;
e) 其他需要应用的场合。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457 信息技术 软件工程术语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25000.10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10 部分:系统与软件质量模型
GB/T 25000.51 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51 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
T/SIA 002-2017 软件企业评估标准
3术语和定义
GB/T 11457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和经营收入来源的企业。
符合我国软件产品管理要求的软件成果,交付给客户的最终成果。在本标准中产品的含义也包含服务、系统。
软件企业在资质、企业诚信、研发能力、经营收入、质量保证、软件产品及服务等方面的水平体现。
依据本标准,对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的符合性评价。
4 总则
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采用自愿原则。
5 软件企业综合竞争能力要求
5.1 企业基本要求
企业基本要求如下:
a) 具有依法在省内设立的企业法人资质;
b) 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建设及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信息技术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和经营收入来源,并正常运营;
c)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及服务相关资质并能提供相应技术服务;
d) 具有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相应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e)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5.2 企业规模要求
企业规模要求如下:
a) 企业应以核心关键技术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增强发展能力,不断做大企业营收规模;
b) 企业应增强持续成长能力,或具有未来可增长能力。
5.3 企业经营能力要求
企业经营能力要求如下:
a) 企业应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b) 企业应提升管理水平,持续改进盈利能力。
5.4 产品竞争力要求
企业软件产品竞争力要求如下:
a) 企业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和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
软件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1) 软件企业自主研发,具有该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
2) 软件产品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软件检测机构,依据 GB/T 25000.10和GB/T25000.51 标准检测合格,并出具合格报告;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息技术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企业有承接信息技术服务的相关资质;
2) 具备提供信息技术报务的软件和硬件等设施;
3) 有承接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人员;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b) 企业应持续提升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开发能力,不断为市场提供技术更先进、质量更可靠的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
c) 企业应持续研发新技术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并取得一定领先性;
d) 企业应持续提升产品竞争力,在细分市场上取得较高占有率。
5.5 技术创新能力要求
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要求如下:
a) 企业应持续打造高绩效的研发团队,研发人员占比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b) 企业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建立技术中心等研发专业机构或部门,加快创新驱动步伐;
c) 企业应持续加大科研投入,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d) 企业应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推动知识产权创造,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产出水平。
e) 鼓励培育开源生态,对参与或提供开源项目建设的软件企业,给予一定的鼓励或加分。
5.6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软件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应具备软件开发的测试和评价技术,提升软件产品测试、验证水平,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至少应以下列三种方式之一表征软件工程质量保证能力:
a) 企业依据 GB/T1900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了 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b) 企业通过 CMMI或 SPCA能力评估,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c) 企业依据内部的实际情况,自行建立一套软件研发和服务规范,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5.7 行业资质要求
企业行业资质要求如下(其一即可):
a) 企业依据 T/SIA002-2017,通过软件企业评估, 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b) 其他软件相关行业或技术性资质,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5.8 企业诚信要求
企业诚信要求如下:
a) 企业应积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
b) 企业应对所出具的企业经营财务情况、软件产品等方面的真实性负责;
c) 企业应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持续改进客户的满意度;
d) 企业应通过国家或地方级信用评价。
6 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体系
6.1 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模型
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模型,由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基本要素要求、经济技术要求和社会认知三层模型组成,如图 1 所示。
基本要素要求 |
+
社会认知 |
+
经济技术要求 |
‖
评价结果 |
图1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模型
6.2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模型,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为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基本要素; 第二层次为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社会认知;第三层次为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经济技术指标。
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基本要素及社会认知
序号 | 文件名称 | 是否符合要求 | |
1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福建省内 注册企业□ | 非福建省内 注册企业□ |
2 | 提供企业信用报告 | 已提供□ | 未提供□ |
3 | 近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已提供□ | 未提供□ |
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经济技术指标
经济技术指标(100分) | ||||||||
评分标准 | 指标确定方法 | 取值方法 | 专家打分 | |||||
软件企业属性指标(5分) | 申报材料 | 通过软件企业评估 (T/SIA002-2017)得5分 | ||||||
软件业务收入(50分) | 2022年度审计报告 | 当年度软件收入≥50亿元得50分; 当年度软件收入≥30亿元得48分; 当年度软件收入≥25亿元得46分; 当年度软件收入≥20亿元得44分; 当年度软件收入≥15亿元得42分; 当年度软件收入≥12亿元得40分; 当年度软件收入≥10亿元得38分; 当年度软件收入≥9亿元得36分; 当年度软件收入≥8亿元得34分; 当年度软件收入≥7亿元得32分; 当年度软件收入≥6.5亿元得30分; 当年度软件收入≥6亿元得28分; 当年度软件收入≥5.5亿元得26分; 当年度软件收入≥5亿元得24分; 当年度软件收入≥4.5亿元得22分; 当年度软件收入≥4亿元得20分; 当年度软件收入≥3.5亿元得15分; 当年度软件收入≥3亿元得10分; 当年度软件收入≦3亿元得 5分。 | ||||||
研发投入比 (20分) | 2022年度审计报告 | ≥2000 | ≥4000 | ≥6000 | ≥8000 | ≥1亿 | ≥2亿 | |
≥8% | 5分 | 8分 | 11分 | 14分 | 17分 | 20分 | ||
≥6% | 4分 | 7分 | 9.5分 | 12.5分 | 15.5分 | 18.5分 | ||
≥5% | 3分 | 6分 | 8分 | 11分 | 14分 | 17分 | ||
≥3% | 2分 | 5分 | 6.5分 | 9.5分 | 12.5分 | 15.5分 | ||
技术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 科技进步奖 (10分) | 获得国家技术创新平台得3分; 获得省级技术创新平台得2分;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得3分,二等奖得4分,一等奖得5分; 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得2分,一等奖得4分; 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得4分,获得省级重点实验室得2分。 以上各项可累加得分,直至满分10分。 | |||||||
近三年企业 软件收入 平均增长率 (5分) | 近三年审计报告 | 近三年软件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30%,得5分; 近三年软件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得 3分; 近三年软件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得1分; | ||||||
上市公司 (5分) | 沪深主板得5分 科创板(含北交所)、创业板得3分 | |||||||
年度利润 (5分) | 2022年度审计报告 | 盈利获 5 分,亏损得 0 分 |
7 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
7.1 评价流程
软件企业竞争力评价应由软件企业自行申请。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流程如下:
a) 提交《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申请书》 (作为评价服务协议);
b) 企业提交评价资料;
c) 评价机构依据本标准和收到的评价资料开展评价工作;
d) 评价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e) 评价机构向社会公示评价结果;
f) 评价结果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评价机构向被评价企业颁发评价结果证明文件。
7.2软件企业竞争力评价资料要求
软件企业申请软件企业竞争力评价时,应提交的评价材料,如表 5 所示。
表 5:申报软件企业竞争力评价时所需提交的材料一览表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份数 | 要求 |
1 | 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申请 书 | 1 | 纸质原件/电子版,需按表中要 求盖章、签字。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1 | 纸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原件现场备查。 |
3 | 近三年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财务报表(含软件专项审计); | 1 | 纸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原件现场备查。 |
4 | 企业信用报告 | 1 | 纸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现场备查。 |
5 | 国家或省级科技进步奖、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 | 1 | 证书需提供纸质复印件,(加 盖企业公章),原件现场备查。 |
7.3 评价实施要求
评价实施要求如下:
a) 由评价机构组织行业专家、财务专家共同组成评价专家组;
b) 严格按照第 5章、第 6章的要求,逐项据实评审;
c) 若对所评材料真实性产生疑问,可要求企业补充说明或暂缓评价。
7.4 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判定如下:
d) 软件企业符合第 6章规定的要求;
e) 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经济技术指标不得低于 50分。
8. 评价机构要求
评价机构资质与能力要求如下:
a) 省级软件行业协会;
b) 建立了规范化的评价流程;
c) 建立评价专家库;
d) 具有专门的办事部门和人员。
9 监督要求
9.1 监督和指导
a) 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工作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b) 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过程中,如发生费用应接受监督和指导。
9.2 评价责任追究
参与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违反评价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
b)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c)违反评价工作保密规定等要求;
d)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9.3 被评价企业责任追究
申请评价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撤销评价结果:
a) 在申请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b) 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c) 未及时报告使评价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d)违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申请。